保險詐騙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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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行為的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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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

關於具體的保險詐騙行為方式,刑法規定了五種: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這裏所説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他有關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虛構了一個不存在的保險對象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比如謊稱擁有一輛汽車,並用已報廢的汽車的檔案等有關文件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汽車保險合同,後又謊稱汽車被盜或者被搶劫,騙取汽車保險金,這是一種典型的欺詐行為。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保險合同一般對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賠償約定都是有條件的,並不是對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保險人都負賠償責任。比如有些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過錯造成的事故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裏的“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是指對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作虛假的陳述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所謂“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是指故意誇大由於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從而更多地從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故意誇大損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如塗改發票、多報損失等。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所謂“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是指在未曾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虛構事實,謊稱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活動中,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如謊稱汽車被盜或家中財產被盜等。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這主要是指投保財產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故意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從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為得到賠償,縱火燒燬汽車,然後謊報意外失火,騙取保險金等。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為保險內容的保險。這類保險除個別的具有“兩全”儲蓄性質的險種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傷害或者發生疾病為賠償條件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為了取得保險金,就千方百計地促成賠償條件的實現。這裏所説的“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採取殺害、傷害、虐待、遺棄、下毒、傳播傳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險金的行為。

對於犯保險詐騙罪的,刑法規定了三檔刑罰: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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