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背書的效力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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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背書的效力具體如下:

匯票背書的效力包括什麼

1、權利轉移。

權利轉移是背書的基本效力。背書是以背書人轉移票據 權利為目的票據行為。被背書人由背書而受讓票據後,即取得票據所有權及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對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無惡意或無重大過失,從背書連續的匯票持票人那裏依背書方式取得票據,即使該背書人為非權利人而背書無效時,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據權利。

2、擔保責任。

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兑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3、權利證明。

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據上的背書為連續時,就應推定其為票據權利人,不需另行舉證,即可行使票據權利。就票據債務人而言,當背書連續時,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證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據債務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權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責任,無須再向真正的權利人付款。票據債務人若對背書連續的持票人主張其為非票據權利人時,應負舉證責任。對於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應當拒絕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為真正權利人的確切證據,否則付款人對該持票人的付款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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