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設立條件都是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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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的設立條件都是些什麼?

信託的設立條件都是些什麼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二、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以何種形式設立信託,除我國以外,各國信託法均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就是説,委託人設立信託,原則上不需要採取書面形式;但是設立一些特殊的信託或者以特殊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對於設立信託的形式,英美信託法沒有具體規定,並不要求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理論上説,委託人可以通過遺囑、契據、合同(包括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行為等方式設立信託,甚至委託人的一句話、一個便條、一個行為,都可以有效的設立一項信託。不過實際上,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事人都是以書面形式設立信託。

大陸法系信託法普遍承認以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遺囑等形式設立信託。韓國信託法雖不承認委託人以行為設立信託,但也未限定信託合同採取書面形式。不過,有關法律對設立特定的信託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應當辦理登記、註冊的財產設立信託的,以及設立特定的商事信託和公益信託的,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惟有我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採取要式主義。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就是將信託合同規定為一種絕對要式合同。

三、信託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要件?

1、信託當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瞭信託目的,信託成立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範圍。

4、書面形式。

成立信託公司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特別是在註冊資本上,比成立其他公司要高出很多,而且必須是實繳金額而非認繳。這是因為信託公司的業務與收益人的利益相互掛鈎的,是在法律上對受益人利益的保護,避免受益人的財產受到重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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