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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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審查批准制度,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不經申請不受審查、不得批准的情況下,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3、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他包括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的自然人和單位兩大類。

4、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是違反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行為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如何處罰?

1、處三年以下或者,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上述兩個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現實中,有些行為人通過合法程序註冊“擔保公司”、“寄售公司”,而實際上通過民間借貸方式操作存貸業務。這些公司不是金融機構,這些行為也不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所以不能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論處,如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且構成犯罪的,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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