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糾紛案二審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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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產權糾紛案二審的時間是多久?

房屋產權糾紛案二審的時間是多久?

法律沒有對二審開庭時間作具體規定,只規定了宣判時間的限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當事人就法院的一審結果有異議的,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提出上訴處理,但一般情況下還需要提交相關證據,司法機關會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審查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以進行重新判決,但涉及到不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應當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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