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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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有效期一般為履行判決書還清欠款後2年,如果一直不履約,那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直不會撤銷,有效期跟着延長。
另外,如果失信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1-3年。

失信被執行人時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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