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繼續犯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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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繼續犯能減刑嗎?

一、如果是繼續犯能減刑嗎?

如果是繼續犯是能減刑的。

第一,對判處死緩的累犯可以限制減刑;

第二,對七類嚴重的犯罪,被判處死緩的可以限制減刑,分別是因為故意進行殺人、投放危險物質、綁架、搶劫、放火、強姦、爆炸的犯罪;第三,被判處死緩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可以限制減刑。法官可以依照具體的犯罪情節等情況,在判決時同時作出對犯罪分子限制減刑的決定。

繼續犯具有如下特徵:

1、繼續犯必須是基於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的犯罪。所謂一個危害行為,是指主觀上出於一個犯罪故意,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圖所實施的一個。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危害行為,則不構成繼續犯。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的犯罪。所謂持續地侵犯同一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簡單客體而言。所謂持續地侵犯相同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複雜客體而言的。若行為人持續實施的行為侵犯了作為某一犯罪必備要件之外的他種犯罪的直接客體,則不僅成立以繼續犯為特徵的具體犯罪,而且同時構成了另一犯罪,構成想象競合犯。若行為人在持續犯罪的過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為侵犯了其他的直接客體,則構成數罪,應當並罰。

3、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及其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中的犯罪。首先,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其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狀態;再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之中,即在時間上不能有間斷性。

4、繼續犯必須以持續一定時間或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為成立條件。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可分解為作為成立繼續犯必要要件的時間持續性和作為繼續犯經常性特徵的時間持續性。二者的性質和作用,截然不同。同時,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又表現為基本構成時間和經常伴發其存在的從重處罰或加重過程時間的不間斷性,這是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狀態的重要時間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以下罪名屬於繼續犯

1、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重婚罪,綁架罪等;

2、不作為犯罪:遺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等;

3、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罪等;

4、窩藏類犯罪:窩藏毒品、毒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錢罪等。

我國的繼續犯是我國的常見的犯罪類型的劃分之一,此時我們如果在日常生活中觸犯了刑事法律構成犯罪的情形下,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定罪量刑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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