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可以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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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羈押可以請律師嗎?

偵查羈押可以請律師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犯人在羈押期間,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是必須一定要請律師,但如果能委託律師介入當然更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而且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侯,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那麼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有什麼作用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對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職責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等。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容易收到侵犯,所以法律在偵查期間就規定了可以委託辯護人,這樣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查閲案件材料,可以會見通信等,有利於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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