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追贓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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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羈押期限追贓可以嗎?

偵查羈押期限追贓可以嗎?

偵查羈押期限內追贓是不可以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

第三條:“公安機關只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第四十三條:“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

公安部制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對公安機關的任務也作了相似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任何一條規定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追繳贓款贓物的職責。

二、追贓主要做法

1、通過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引渡條約進行追贓。

2、利用贓款贓物所在國犯罪所得追繳法或其他國內法進行追贓。

3、通過境外民事訴訟方式進行追贓。

4、運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自行退贓。

5、運用刑訴法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追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在境外的,負責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應當製作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文書以及協助執行查封、扣押、凍結的請求函,層報公安、檢察院等各系統最高上級機關後,由公安、檢察院等各系統最高上級機關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執行。

被請求國(區)的主管機關提出,查封、扣押、凍結法律文書的制發主體必須是法院的,負責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同意後製作查封、扣押、凍結令以及協助執行查封、扣押、凍結令的請求函,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後,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執行。

請求函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以及查封、扣押、凍結法律文書的發佈主體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但可能妨礙正在或者即將進行的刑事偵查的證據除外;

(三)已發佈公告的,發佈公告情況、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以及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等情況;

(四)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所在地等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手續;

(五)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相關事實及證據材料;

(六)請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七)被請求國(區)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在境外,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沒收的,應當製作沒收令以及協助執行沒收令的請求函,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後,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執行。

請求函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以及沒收令發佈主體具有管轄權;

(二)屬於生效裁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但可能妨礙正在或者即將進行的刑事偵查的證據除外;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緝、脱逃、死亡的基本情況;

(五)發佈公告情況、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以及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等情況;

(六)請求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所在地等情況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相關法律手續;

(七)請求沒收的財產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相關事實及證據材料;

(八)請求沒收財產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九)被請求國(區)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追贓一般會發生在法院開庭審理階段,對於偵查階段,大部分情形只是確定了違法主體確實存在犯罪行為,贓物或者是贓款在此階段一段是無法確定的,也就不存在偵查人員需要追贓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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