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法的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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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增強我國社會經濟市場的競爭能力,國家鼓勵各社會主體創設企業單位,證券公司法是其中較為常見的一類企業類型,為了規範市場經濟環境,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證券公司法的管理辦法,各公司都必須參照該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經濟管理活動。

證券公司法的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證券公司行為,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統一負責證券公司設立、變更、終止事項的審批,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四條 經紀類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證券的代理買賣;

(二)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

(三)證券代保管、鑑證;

(四)代理登記開户。

第五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除可以從事第四條所列各項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證券的自營買賣;

(二)證券的承銷;

(三)證券投資諮詢(含財務顧問);

(四)受託投資管理;

(五)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證券公司不得從事B股的自營買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五人,並有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統;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證券公司或經營規範、信譽良好的信息技術公司出資不得低於擬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網絡交易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

(三)有十名以上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並能確保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四)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規範的業務分開管理制度,確保各類業務在人員、機構、信息和帳户等方面有效隔離;

(二)具備相應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五十人,並有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

(三)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統;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股資格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證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東:

(一)申請前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而受到處罰的;

(二)累計虧損達到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或有負債總額達到淨資產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等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需要設立專門從事某一證券業務的子公司的,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核定的業務範圍內提出申請。

設立子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綜合類證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一,不得從事與控股子公司相同的業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設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五億元;

(二)具備相應類別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人;

(三)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條件。

第十四條 設立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財務顧問等業務的投資銀行類子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五億元;

(二)具備投資銀行類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人;

(三)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條件。

第十五條 境內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或參股、收購境外證券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

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以及外方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變更下列事項,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撤銷或轉讓分支機構;

(二)變更業務範圍;

(三)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四)證券營業部異地遷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變更下列事項,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總公司、分公司的住所;

(三)證券營業部和證券服務部的同城遷址;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債權人依法向法院申請證券公司破產的,證券公司必須在得知該事實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我們可以看出,制定該管理辦法的目的在於加強對公司的監督,只要是在我國範圍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都需要參照該管理辦法的規定,否則就有可能會觸犯相應的法律規範,對於情節嚴重的情形,企業單位還有被撤銷法人資格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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