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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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需要什麼手續
復婚是指已經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復婚也是一種結婚,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其產生與消除一樣均須經過法定程序。復婚時,男女雙方攜帶户口本、身份證、3張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以及前次離婚的證明文件,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不同於第一次結婚的是,復婚需要提交前一次離婚的證明文件。若前次離婚,是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須提交離婚證。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這樣,合法的夫妻關係便恢復了,並受到法律的保護。若離婚證丟失,可以向民政局申請補辦或複印離婚檔案,出具離婚證明。若離婚時是通過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的,需提交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及生效證明。具體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地區會有所差異,建議向當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諮詢。以當地的婚姻登記部門回覆為準。
法律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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