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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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要求退回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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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低保12000,後來在調查之前已經退回

  一般而言,再審程序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rn  1、立案審查;rn  2、實體審理。rn  實體審理階段可以調解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rn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可以的。“當事人在再審審理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視為被撤銷”。rn  但立案審查階段是否可以調解似有爭議。有觀點認為,立案審查階段的任務是審查案件是否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一179條規定的再審情形,並不對案件實體進行審理,而根據《民事訴訟法》rn  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n  因此不宜適用調解。rn  本人認為,根據最高院關於再審程序司法解釋rn  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應當圍繞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rn  在此階段並不對案件實體進行審理,因此從理論上説,不具備“事實清楚”的條件,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之規定,在立案審查階段似不宜適用調解。rn  需要指出的是,此處所稱“調解”僅指訴訟調解,如果當事人在立案審查階段就生效判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則法律明確規定是可以的。該規定是最高院關於再審程序的司法解釋第25條第三款。rn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rn  在這種情況下,再審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審查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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