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社會保險查詢個人賬户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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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寧波社會保險查詢個人賬户的方式是什麼?

寧波社會保險查詢個人賬户的方式是什麼?

寧波社會保險查詢個人賬户的方式有:

1、是窗口查詢,參保人直接攜帶本人的有效證件、社保卡到社保機構窗口進行查詢;

2、是網上查詢,進入當地社保局網站選擇賬號密碼登陸查詢;

3、電話查詢,撥打12333電話熱線按照語音提示查詢。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對於社保登記的規定

第五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據條例第八條,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第七條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寧波社會保險的查詢,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社保類型所認定的查詢結果和相關情況是不同的,當事人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材料到社保部門辦理,如果材料不正確的,那麼是無法辦理相關信息的查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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