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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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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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基礎知識

一、繼承與繼承權的概念
  (一)繼承的概念
  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內的人或遺囑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法律制度。
  (二)繼承權的概念和特徵
  1.概念:繼承權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2.特徵:(1)繼承權是一種取得財產權的權利,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而言是一種財產權;(2)繼承權是以特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權相聯繫;(3)繼承權的主體職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組織,更不能是國家,這些組織體只能作為受遺贈人;(4)有兩個階段,其一是相互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時繼承權處於期待權階段不能實現;當相互有近親屬關係的人中有人死亡並留有遺產時繼承權轉變為既得權而得以實現。
  二、繼承權的喪失
  (一)繼承權喪失的原因
  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注意兩點內容:(1)無論是否既遂均喪失對於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2)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3)僅喪失其所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注意兩點:(1)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2)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後果
  1.喪失繼承權的不能依據法定繼承而繼承遺產;2.喪失繼承權的,遺囑指定其為繼承人的遺囑無效,僅指定其為繼承人之一的則該部分無效,將其他人指定為繼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3.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亦不得代位繼承。
  三、繼承權的保護
  1.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繼承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2.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給予保護,而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以上是遺產繼承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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