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轉移方式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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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轉移方式具體是什麼

養老保險轉移方式具體是什麼

1、參保人員停止繳費時,由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開具《參保繳費憑證》;

2、建立新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後,參保人員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申請;

3、轉移接續關係的申請將在15個工作日內受理,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

4、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在接到文件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轉移關係的各項手續;

5、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在受到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的辦理並通知參保人員。

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問題

(一)轉入地養老金支付壓力大。《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除了轉移個人賬户儲存額外,還要轉移12%的單位繳費,目的是為了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係。但在實際操作中,轉移的大部分統籌基金仍不足以支付老齡化帶來的資金需求,給轉入地帶來很大的支付壓力。特別是發達地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數量多,養老基金支大於收,資金缺口都由本地財政兜底,給各地帶來很大的財政壓力。

(二)各省異地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政策仍存在分歧。儘管《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明確指出,繳費年限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但在一些發達地區,例如深圳、上海等地,都重新制定地方條例規定本地區的外地視同繳費年限問題。

例如深圳地區,條例規定只有辦理了户籍調動的人員,外地的視同繳費年限才予以確認,對於一些非户籍的參保人員,他們之前在老家的視同繳費年限深圳市是不予認定的。因此使很多複員軍人、下崗、並軌後重新異地就業的“中人”之前的異地視同繳費年限無法連續計算。

各個統籌地區關於重新招工就業後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相關規定都有所不同,損害了部分參保人員的利益

(三)信息傳遞不順暢。對於企業職工跨省正常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從辦理轉移手續時間上看,目前還是不“圓滿”。對於轉移時限問題,採取電話聯繫和郵寄方式,由於溝通上存在障礙,時效上的確存在困難。首先是個人賬户記錄方式問題,有的地方將欠費補繳記錄統一記錄在補繳時限年度,轉保時個人賬户如何記錄還原,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其次是轉移接續操作流程的統一規範,轉保時大量的時間耗費在與異地經辦機構之間電話、信函和傳真的溝通上,因為信息表的記賬方式和信息內容各地表達不一致,容易產生歧義,難以錄入,造成轉保時間拖延。

養老保險金現在國家實行全網鏈接的,也就是説在哪裏繳納養老金都是可以的,只要繳納滿十五年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後都是可以領取養老金的。養老人可以在轉移,自己在哪個地方上班,養老金就可以在哪個地方繳納,繳費基數可以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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