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使用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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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政府的一項福利政策,給無力購買房產和無力租用一般中介出租房的居民提供了最經濟的租房方案。各地政策有區別,可能另有兩到三種補貼方案。申請廉租房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必須在此房內居住。每隔一段時間重新審核後收回或調整。廉租房使用期限是多久?

廉租房使用期限是多久?

一、廉租房使用期限是多久

廉租房一般是一年一簽。一年後,有關部門會審核的租住人的經濟條件,如果在廉租房標準之內,就可以繼續租住,如果超出標準,或者調整房租(比如減少政府租房補貼等),或者收回廉租房,另行安排公租房。複審的間隔時間由各地方保障性住房辦公室自己制定政策,有些地區是居住5年一審,有些地區是居住3年一審。

專家指出,目前各地廉租房租住年限是有所區別的。但是各地都表示,廉租房在租住一定年限後是可購買的。部分地區申請家庭居住滿一定年限(至少滿3年)後,具有支付能力並符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購買。

二、《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相關規定

(一)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佈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佈,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租賃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四、申請條件和程序

(一)申請廉租房的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户口,在當地工作或居住,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公佈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3、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拆遷安置住房;

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二)申請廉租房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户口簿;

4、屬孤寡老人、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轉業複員軍人以及受到當地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提供相關證明;

5、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明,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複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請廉租房的程序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佈,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4、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5、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説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享受廉租房的住户一般是一年一簽,即廉租房使用期限最低為一年。有關部門會每年審核資格,申請時也像低保一樣需要符合標準。住滿幾年後有資格購買該房產,但不得轉租給他人。六個月內不居住或拒絕繳納租金的,政府收回房產。經濟困難住户另有公租房可供居住,規則類似廉租房,符合規定才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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