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房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8W

大家僅從我國房地產市場當中保障房的不同類別就能夠看出,我國政府為了緩解公民的住房壓力真的是制定了多種切實可行的辦法,大家比較熟悉的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這些性質的房產一經推出以後,都解決了不同層次人羣的住房需求。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公共租賃房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是什麼?

公共租賃房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是什麼

一、公共租賃房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是什麼?

1、租賃對象不同:廉租住房配租申請人應是2003年1月1日以後住房實施拆遷的雙困家庭,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有非農業常住户口;二是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三是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於 7.5(含 )平方米。以上條件須同時具備,方可申請配租廉租住房;

2、申請經濟租賃房的對象,為市中心城區,2003年 1月 1日以後實施拆遷,非農業户籍且年收入低於 1.5萬元的家庭。同時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是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當於使用面積 7.5平方米); 二是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或領取特困救助的家庭;三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在 8萬元(含)以下,且他處無住房;

3、租金標準不同:申請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全額繳存拆遷補償安置費,包括:被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按房屋面積確定的搬遷獎勵費、對違章建築的安置補助費和各種困難補助費;

4、租賃期限不同:當廉租房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不再具備配租廉租住房條件時,應在接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含在配租期限內)的 6個月內騰退住房。對不能按時騰退的,從次月起按屆時配租租金的 200%收取房租;

5、經濟租賃房出租期限原則上為三年,租賃期內租金、房屋租賃保證金不作調整。租賃期滿時,對騰退住房確有困難的家庭,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運營機構可與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其住房租金按屆時市場指導租金標準重新核定,承租人實際負擔的租金在重新核定的租金標準基礎上每年遞增 10%,政府補貼相應遞減,直至由承租人全部負擔市場租金。

二、申請經濟適用房條件都有哪些?

(一)經濟適用房或房改房應符合轉讓的條件。

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

(二)買房必須確認賣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屬證書受國家法律保護。

(三)所購房屋沒有被司法機關財產保全、查封,沒有設定抵押權。

按我國法律規定,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的房產在一定期限內是不能交易過户的。同時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人處理抵押房屋,應獲得抵押權人同意,否則不得轉讓房屋。

(四)在購買在租房屋時,應確認房屋承租方已放棄優先購房。

按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726條規定,出租方出售房屋時應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買房人應考察所購房屋是否存在租賃關係,如果存在的話,應落實出售人的出售行為是否已通知承租人,且已得到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認可。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應該説在這三種性質的房產當中,經濟適用房和公租房以及廉租房是明顯不一樣的,因為經濟適用房最重要的是針對一些中低收入家庭的羣體用來銷售的,本質上和商品房的土地性質沒有多大的區別。而公租房和廉租房在租賃期限,租賃對象,以及租金標準等這些都存在差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