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流縣土地使用税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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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一般都是我們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的一個權利。我們在購買房子,劃撥土地等行為發生之後就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那麼關於雙流縣土地使用税的標準是怎麼樣的?縣城相對於城市地區,土地的價值要略微的低一些,所以繳納的税費自然也少一些,都是在0.6-30每平方米之間繳納的。

雙流縣土地使用税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雙流縣土地使用税標準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徵收税費,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規定税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税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税額各地差異較大,請諮詢您所在地地方税務局。

在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的所有者為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為集體所有,單位和個人只有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後或從其他已經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手中購買才能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集體土地只有在辦理流轉手續轉為國家所有後才能交易,因此,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為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開發商土地使用税繳納的截止間為按合同約定交付給業主的次月。如果按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業主未接房,那麼業主就未成為實際使用者,因此對於未接房的土地使用税,仍然要由開發商承擔繳納。如果當地税務要求開發商截止繳納土地使用税的時間為給業主辦理產權證上的時間,那是無法規依據的。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對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1] 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2017年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出台規範了所有的城鎮土地的使用和利用行為,從申請土地使用權到繳納土地使用税,再到最後獲得土地使用權,這是一個非常嚴謹的過程,任何一步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完成土地使用税的繳納以後,持交税證明就可以根據要求辦理土地使用證了,大家獲得土地使用權必須要按照土地使用證規定的範圍進行合理的利用土地。

雙流縣土地使用税的標準是怎麼樣的?土地使用雖然具有權利,但是畢竟不是屬於自己的東西,就好比我們租用別人的東西要繳納租金一樣,使用國際的土地,自然要繳納税費,並且使用的期限還是有限的,到期就要歸還或者是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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