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企業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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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企業,需要自己的辦公場所,有的還需要生產空間,或者生存空間,所以企業對於土地的使用是必然的,企業不可能對土地擁有所有權或者憑空而來的使用權,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一般都是向國土資源局申請而來的,既然是申請使用,就肯定要交企業土地使用税,我們今天就以河南省為例子,一起去看看河南企業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還有徵收流程。

河南企業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什麼?

河南企業土地使用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開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城市郊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的具體徵收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四條 在開徵土地使用税的地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納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和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 鄭州、洛陽市:1.5元至30元;開封、平頂山、安陽、新鄉、焦作、南陽、商丘市:1.5元至28元;鶴壁、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信陽、周口、駐馬店、濟源市:1.2元至24元;縣級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額標準需要調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據《條例》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省轄市、縣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市政建設狀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將本地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確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省轄市確定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地税局批准;縣(市)確定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地税局備案。 經批准確定的貧困縣,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審批程序接上款規定執行。

第七條 納税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佔用面積為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由納税人據實申報佔用土地面積,經地税部門核實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後再根據證書確認的佔用土地面積予以調整。

第八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條例》第六條所列土地; (二)單位和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託兒所本身使用的土地; (三)免税單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税照顧的,應向當地地税部門申請,按税收管理權限報批;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由省轄市、縣 (市)地税局確定。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説出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門負責徵收。 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土地所在她的地税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配合地税部門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工作。

第十二條 納税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使用土地後30日內,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有關證件),將實際佔用土地的權屬、面積、位置、使用情況等據實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門辦理申報登記。土地使用情況變化的,納税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地税部門對納税人使用土地的納税情況有權進行檢查。納税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施行。各地徵收土地使用費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我們可以看的出來,河南省對於企業所徵收的土地使用税是相對比較低的,比起其他的用地類型,企業土地使用成本十分優惠,其實,放眼整個我國,對於企業所徵收的土地使用税都是比較低的,這是為了鼓勵企業的發展,減少企業的生產或者服務成本,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一些欠發展地區,它們的做法都是和河南企業土地使用税的標準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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