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可以私自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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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是否可以私自裝修

承租人是否可以私自裝修

(一)承租人不得私自裝修承租房屋

承租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不能私自改變房屋的用途。倘若需要改變的話,也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也就是説,承租人必須在得到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後才能裝修房屋、增加附屬設施,而且在裝修的時候也不能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拆除承重牆。如果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就裝修了,承租人不僅要恢復原來的狀態,還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二)承租人私自裝修有什麼後果

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進行裝修的,因此種行為侵害了所有權人對其房屋的所有權,損壞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六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能要求出租人補償裝修款嗎?

(一)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為承租人的裝修是一種有目的的行為,是為了使生意興隆取得經濟價值,即自己是受益人,理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風險,沒有要求別人為自己的利益付出的理由。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但是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對於,承租人裝修部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當然,承租人的裝修不一定符合出租人的要求,若房屋裝修的客觀利益不符合出租人的主觀利益,而將該裝修隨房屋一起歸併給出租人,並要求出租人補償,這應屬強迫得利。所以,是否同意利用承租人裝修部分,應該由出租人自己決定。

總的來説,承租人不能私自裝修房屋,如果想要裝修房屋就一定要得到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否則要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另外,對於承租人能否就房屋裝修部分請求出租人補償,需要按具體的情況分析,一般以自願協商為主。由於鑑於裝修物歸屬和補償問題的複雜性,建議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對裝修物的歸屬及補償問題,進行明確且詳細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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