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襄陽廉租房可以裝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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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陽也是屬於我國的歷史文化名城的,襄陽也是結合着當地一些可持續性發展的資源目前在經濟跟城市公共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發展。不過襄陽市政府肯定也從來都沒有對一些基本的民生問題放鬆過要求的,比如説為了解決襄陽當地有部分羣體的住房問題而推出的廉租房,襄陽市有些公民關心的問題是我國襄陽廉租房可以裝修嗎?

我國襄陽廉租房可以裝修嗎

一、我國襄陽廉租房可以裝修嗎?

廉租房一般都是裝修好的。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二、廉租房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一)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佈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佈,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小編想説的是一般廉租房都是政府已經墊資裝修好了的,而且申請廉租房的這部分人員的收入本身就特別的拮据。其實也沒有必要針對廉租房在專門的自己花錢裝修的,因為廉租房的產權歸根結底也不是會歸自己所有的,不過自己想要裝修廉租房國家也不會説就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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