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界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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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界分是怎樣的

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界分是怎樣的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並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敲詐勒索罪怎麼定罪量刑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8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6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共9條,提高了打擊力度。

司法解釋主要規定了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特殊認定標準,“多次敲詐勒索”的認定,敲詐勒索“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敲詐勒索罪判處罰金的標準等內容。

對於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其實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都是存在一些威脅、脅迫在裏面的。但不得不説,綁架罪更多的是通過綁架受害人,迫使其親屬或者相關第三人交付財物。至於敲詐勒索罪,則往往是對被勒索之人進行威脅、要求,讓其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迫不得已的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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