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後多久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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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後多久可以減刑?
律師解析:判刑多久可以減刑,要根據罪犯何時滿足減刑條件來確定。
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絕對減刑也叫應當減刑,是具有刑法規定的六個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情形的減刑。
需注意,我國刑法規定,對一些犯罪人可以限制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因為減刑對象是刑罰執行期間對犯罪人,所以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但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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