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是結果犯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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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殺人罪是結果犯麼

故意殺人罪是結果犯麼?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因其犯罪成立的要見是有殺人的故意並且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如果在犯罪準備階段被制止或者主關停止該行為,則為故意殺人未遂或故意殺人中止,因此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

二、哪些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防衞過當的故意殺人。

(二)、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三)、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四)、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五)、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六)、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七)、出於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的行為。

三、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處罰

故意殺人罪屬於我國刑法上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雖然性質非常惡劣,但是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從《刑法》中的量刑來看,犯故意殺人罪的,最終也不一定就是判處罪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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