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犯罪預備是否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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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犯罪預備是否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搶劫罪犯罪預備是否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需要,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

刑罰的本質目的在於通過對犯罪行為實施者的懲罰,起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犯罪預備雖然還沒有實施犯罪,客觀上沒有造成損害,但對社會是存在着顯而易見的潛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懲罰,無疑最終會導致犯罪的實施,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害。

所以,我國刑法在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對預備犯也應予以刑事處罰,但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搶劫罪如何判刑處罰?

(1)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犯罪預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也不單純的針對搶劫罪,大多數在之前就已經開始有準備,有預謀的犯罪行為,如果被他人發現,經過民警和民眾的共同配合以後及時的阻止了犯罪行為的發生,如果輕而易舉的就可以不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恐怕並不會對這些人起到任何的震懾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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