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搶劫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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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搶劫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現如今,在我國的犯罪羣體當中,有一部分犯罪分子性質是比較特殊的,屬於我國的青少年,甚至是未成年人羣體比較多。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我國未成年人對法律知識的欠缺,這樣是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青少年犯搶劫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青少年犯搶劫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年滿16週歲的人犯搶劫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年滿14週歲的青少年實施搶劫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相關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是否會被判刑入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四條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第七十五條 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

監獄應當配合國家、社會、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十六條 未成年犯年滿18週歲時,剩餘刑期不超過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剩餘刑期。

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刑法當中有着明確規定,年滿16週歲的青少年,如果犯有搶劫罪的話,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儘管我國法院對青少年的懲罰是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但是這並不代表青少年在犯罪活動過程當中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特別要注意《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8種行為,只要年滿14週歲的人實施了這8種行為之一,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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