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威脅是什麼意思 - 屬於故意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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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威脅是什麼意思?屬於故意傷害嗎?

精神威脅是什麼意思?屬於故意傷害嗎?

精神威脅是指對被害人的精神施加暴力,而使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傷害的行為。由於精神威脅對被害者的傷害十分難以界定,所以很難將其定罪為故意傷害罪。

(一)精神威脅的概念

精神威脅也就是指,對被害人的精神施加暴力,而使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傷害的行為。肉體暴力之外的另一種暴力,學名精神暴力,小名“軟暴力”。這種暴力作為武器,代替不寬容的心將憤怒投射到我們身上,它不能夠把我們打得鼻青臉腫,但足以讓我們的心靈受傷。具體的行為有,言語的威脅,污辱,誹謗中傷,無視,傷害自尊心等。

(二)精神傷害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實施精神傷害的行為主體與實施軀體傷害行為的主體一樣,都是自然人,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精神傷害行為時的主觀心態,可將精神傷害行為分為故意精神傷害行為與過失精神傷害行為。根據行為人實施精神傷害行為的方式,分為直接精神傷害和間接精神傷害。行為人不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以威脅、恐嚇、製造輿論等方式對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並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礙,為直接精神傷害。若行為人採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造成被害人軀體傷害,並伴發或者繼發精神障礙,為間接精神傷害。

(三)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二、因一個事因給另一方造成精神壓力導致的精神病屬於故意傷害罪嗎?

因一個事因給另一方造成精神壓力導致的精神病是不屬於故意傷害罪的,主要依據:

1、如果傷害的程度比較輕,就夠不上故意傷害罪,但如果導致對方精神失常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2、還需要看實施加害方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如果不是故意,那就只是過失,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這裏的法律要件是:故意、非法、損害,具體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根據《解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後果特別嚴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少於一千元;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為計數單位。賠償請求人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少於一千元,且其請求事由符合本解釋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情形,經釋明不予變更的,按照其請求數額支付。

綜上所述,對於精神暴力的犯罪十分難以界定,而且最多隻會進行民事賠償,而不會有刑事責任,如果被人進行精神威脅了,建議儘快遠離施暴者,珍惜生命,遠離精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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