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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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是什麼?

生命無價需要珍惜,安全問題一直是我們關注的重點,但是有時候會有犯罪分子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傷害甚至死亡,因此在刑法中對故意傷害罪懲罰極其嚴格,來保護受害者的生命安全,但是精神病患者犯故意傷害罪另有説明,那精神病人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精神病人故意傷害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精神不正常的時候,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需法定程序進行鑑定,看在砍傷人時,是否是發病狀態。 建議報案,由警方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註: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免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精神病患者是沒有行為能力的羣體,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在這種狀態下故意傷害他人,按照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勒令監護人去醫院治療並嚴加看管,保障不會再次出現故意傷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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