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與綁架罪區別都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6.3K

一、非法拘禁與綁架罪區別都有哪些

非法拘禁與綁架罪區別都有哪些

兩罪的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不同:

1、主觀要件方面:非法拘禁並不要求具備非法目的,而綁架罪必須要求具備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客觀行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等,包括對他人身體實施強制力拘束,也包括間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顯難以離開、逃離;而綁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實力控制他人,綁架的行為應當具有強制性。

3、法定刑方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死刑,而綁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以適用死刑。

4、實踐中認定方面:行為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綁架罪。

二、哪些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一)關於“拘禁”。所謂“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關押起來,其側重於對被害人的關押、扣押。具體來講,是指使將被害人關押於一定的場所,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此處一定的場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區劃、包圍了的處所。此處的拘禁並不只限於有形的、物理的強制方法,採取無形的、心理的方法,諸如脅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樣亦屬於拘禁行為。從行為樣態來看,拘禁行為大多表現為積極作為的方式,如捆綁、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

(二)關於“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諸如逮捕、綁架、辦所謂封閉式的“學習班”以及所謂“隔離審查”、“監護審查”等。筆者認為,從純客觀行為意義上來講,綁架仍可作為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方式。例如,為索取債務而捆綁債務人的,也應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關於“非法剝奪人身自由”。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綁架罪的惡劣程度遠遠大於非法拘禁罪,因此在處罰上面,對綁架罪的處罰也是比對非法拘禁罪嚴重。其中,刑法中有規定,犯綁架罪的最高是可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但若是成立非法拘禁罪,一般情況下最高也就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除非是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這個時候要麼處3-10年有期徒刑,要麼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