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未成年搶劫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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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未成年搶劫量刑處罰

由於法律中規定已滿14週歲就可以構成搶劫罪,因此實踐中也是有部分未成年人是可以構成搶劫罪的,既然被認定構成犯罪,肯定要作出刑事處罰。但由於此時犯罪行為人尚未滿18週歲,因此在處罰上面就不會那麼重。究竟怎麼對未成年搶劫量刑處罰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吧。


一、怎麼對未成年搶劫量刑處罰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該條對未成年搶劫適用刑罰提出了指導性原則。

未成年搶劫個案之間存在很大差別,貫徹上述原則和方針時不能“一刀切”,不能簡單地將高“緩刑率”或“免予刑事處罰率”視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當區別對待,個案考量。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

(1)個案中未成年人搶劫行為體現出不同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

(2)有的未成年人搶劫時已接近成年,而有的剛滿十四或十五週歲,量刑時必須考慮年齡差異,所獲刑罰也應有所差異;

(3)個案中未成年搶劫的主觀惡性不同,有的是初犯、偶犯,而有的卻是慣犯、累犯,這體現出對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的難度不同,量刑時也應充分考慮、區別對待;

(4)未成年人搶劫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和受教育情況等因案而異,如家庭環境利於其監管、教育和改過,再如未成年搶劫犯是在校學生,判監禁會中止其受教育,這類情況就可判處緩刑,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我們在對未成年搶劫量刑時,應做到個案考量,因案而異,結合具體案情,創造性地貫徹實施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努力實現最佳的刑罰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未成年人搶劫怎樣認定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搶劫的

現今未成年搶劫越來越低齡化,不滿十四周歲就實施搶劫行為的大有其人,而依我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搶劫的,不予刑事處罰,即不構成搶劫罪。但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確定搶劫人未滿十四周歲。依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首先,依身份證或出身證明等相關證明,實施搶劫的未成年人的真實年齡不滿十四周歲。其次,推定其沒有達到搶劫罪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即不滿十四周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未成年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搶劫其他未成年人的

出於對未成年的特殊保護,《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這種情形作了詳細規定,將其分為“不認為是犯罪”和“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兩種情況。該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種情況要求,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錢物,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客體是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未成年搶劫完全符合上述四個要件的,一律不認為是犯罪,即不構成搶劫罪。

該解釋第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客體的要求上與“不認為是犯罪”的要求完全一致,唯一不同的是主體,即要求是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其實施上述行為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即一般也不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有死刑處罰的,但未成年人犯此罪的話是不能適用死刑,而在對未成年搶劫量刑處罰的時候,同時也要從輕或減輕處罰。此時也是要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情節或者犯罪數額,這樣作出處罰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更多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知識,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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