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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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多少年

教師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多少年

故意傷害罪,最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根據具體傷害情形,損害程度的不同,量刑標準也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基準刑有期徒刑三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三)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四)重處特別規定

三、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基準刑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故意傷害罪,最高能判死刑,這當然是建立在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前提之下。具體的故意傷害罪量刑,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當事人的悔罪表現來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傷害只要構成犯罪都會以故意傷害罪來進行處罰,而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結合當時的實際案件情況來進行處理,只要致他人死亡或者是重傷就會以重處的刑法來進行判決,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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