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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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容留他人吸毒,雖然不是自己在吸毒,但我國法律仍把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這種只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行為既然被認定為犯罪,其立案標準會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為犯。從刑法條款來看,行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並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僅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筆者認為,犯罪最本質的特徵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侵害國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應當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損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顯著輕微,則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勢必會出現打擊面過寬,達不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以上就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相信大家閲讀了小編的文章後,對容留他人吸毒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有什麼法律方面的問題不能解決,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將為您解決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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