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證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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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證據標準:
(一)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方位圖及照片、搜查筆錄、人身照片、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器械、物品等的辨認);
(二)鑑定意見
吸毒人員的性病檢查,尿檢、毒品鑑定等;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犯罪嫌疑人註冊的社交網站、使用的手機應用中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4、調取的證據要程序合法,證人提供的錄音等要有來源説明。
(四)物證、書證
1、扣押的毒品、清單;
2、吸食、注射、裝儲毒品工具等。
3、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電話記錄、抓獲經過、開房記錄、發還清單、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身份證、人口信息查詢表、工作證、户籍證明信、書信、字條、日記、借條、收據、收繳證明、病歷、醫療診斷結論、等書面材料等;
4、被容留吸毒人另案處理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
5、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説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6、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各種説明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問明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問題,個人有無吸毒史,有無成癮。
2.容留吸毒時間。應準確到日、時,如不能確定,可固定一時間段後,以特別日期(節假日、生日)為基點綜合案發當天的天氣等因素進行推算。
3.容留吸毒場所。應問明房間號、室內結構、物品擺設等詳細特徵。如不確定可儘量説明可確定的附近參照物;
4.容留吸毒的次數,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數量(劑量)、方法、器具等;
5.問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觀犯意,即如何知道吸毒行為並容留的,是否一起吸毒,與吸毒人員是否存在約定,約定的內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麼;問明吸毒人員的基本情況,不認識的應當問明吸毒人員的體貌特徵;
6.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的時間、地點、提供過程;工具或毒品的來源、放置地點、剩餘情況、現在地點,毒資來源或去向;
7.被查獲的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情況,有否投案自首情況等;
8.犯罪後是否有他人包庇、窩藏;
9.有否其他犯罪事實,有無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線索。
(六)證人證言
1.個人情況,與違法嫌疑人關係,是否吸毒;
2.如何知悉該案件,違法嫌疑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經過、後果等情況;
3.毒品的各類、特徵、數量、來源;
4.在公共娛樂場所發生的容留吸毒案件,詢問在公共娛樂場所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問明是否知道場所內存在容留吸毒行為,如果知道問明是如何知道的,知道案件的具體情節;同時問明場所負責人在安排崗位和職責時是否有如何逃避公安機關檢查的內容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證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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