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會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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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要素會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一、哪些要素會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同毒品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給予保護,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獲而潛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獲的已決犯和未決犯。所謂“包庇”是指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實踐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資助或者交通工具,幫助該案犯潛逃的,或者幫助毒品犯罪分子毀滅罪跡,隱匿、轉移、銷燬罪證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儘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種多樣,但目的只有一個,是幫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只能發生在被包庇者實施犯罪之後,並且事先沒有通謀,如果事前通謀,事後又包庇的,則屬於幫助犯,以共同犯罪論處。事中通謀也屬於事先通謀,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應當按照本罪處罰。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應從重處罰。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行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出於親友之情,有的是出於哥們義氣,有的是出於貪圖錢財等,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只要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構成本罪。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正確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應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進行的毒品犯罪情節輕微,毒品數量很小,受刑罰處罰較輕,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也比較小,那麼包庇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罰。在實踐中要注意正確區分本罪與知情不舉行為的界限。

“知情不舉”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也沒有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對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積極幫助,表現為消極不作為,這種消極不作為,由於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罪,因此不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包庇的對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對象,必須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後者所包庇的對象,則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總的來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是非常危險的行為,一方面自己的人身安全可能會受到毒品犯罪分子的威脅,另一方面也會涉及犯罪,一經查出,司法機關將會介入追究刑事犯罪責任。如果親人成為了犯罪嫌疑人,我們建議第一時間委託刑事律師介入處理,律師介入可以 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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