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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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處罰包括:
(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這裏的所説的“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的。
(三)從重處罰。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349條、第356條的規定有如下從重處罰的情節:
(1)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
(2)行為人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從重處罰。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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