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怎麼處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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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怎麼處罰量刑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怎麼處罰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9條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規定了兩個具體的量刑幅度:

第一個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個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的所説的“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9條、第356條的規定,有如下從重處罰的情節值得注意:

(1)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

(2)行為人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包庇的對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對象,必須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後者所包庇的對象,則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對象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觀方面表現為事先沒有通謀的情況下,實施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事先無通謀的情況下,故意予以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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