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和販毒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一、涉毒和販毒區別是什麼?

涉毒和販毒區別是什麼?

1、認定情況不同。販毒和涉毒的區別是販毒只是其中一鍾涉毒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涉及毒品犯罪案件的“持有”與“運輸”、“窩藏”行為比較難以區分。

2、表現形式不同。在一定情形下的持有毒品和運輸毒品、毒品在客觀方面表現形式是完全相同的,如行為人乘坐交通工具攜帶毒品就既可以是持有毒品的客觀表現形式。

3、違法過程不同。可以是運輸毒品的客觀表現形式;而毒品過程本身就是對毒品的持有過程,因為行為人毒品就必然要持有毒品。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與毒品罪的區別

窩藏罪,是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贓窩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隱蔽的場所,以逃避司法機關的追查。本罪窩藏的對象是特定的,僅限於毒品和毒贓。對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窩藏贓物罪。其中,“情節嚴重”是重罪情節,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數量大的;

(2)多次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形成毒品犯罪“中轉站”的;

(3)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

(4)為毒品犯罪集團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

(5)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系查獲有關毒品犯罪案件的關鍵性證據的;

(6)緝毒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

(7)具有其它嚴重情節的。

非法持有毒品與窩藏品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持有毒品的行為人如果是為了自己吸食或作其他難以查明的目的而持有,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如果是為其他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以逃避司法機關的懲處,即為進行毒品犯罪的行為人窩毒品而持有,應當按照窩藏品罪處罰。

(2)非法持有毒品在主觀上是單純持有,既不是為進行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也不是為其他犯罪分子而持有;窩藏品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品。

(3)對於所窩藏的毒品本身是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而不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毒品,行為人對其進行窩藏,由於毒品不是贓物,因而不構成窩藏品罪,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對於涉毒和販毒的行為認定上,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形式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定處理,涉及到販毒的情況,一般是以毒品交易為特徵的,而對於涉毒的情況,則是屬於毒品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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