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之外的院落、空地 - 是否有徵收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答覆》明確了對於房屋未佔用的院落、空地等應予以補償

城市房屋之外的院落、空地,是否有徵收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這一司法解釋可謂是對被徵收人的一場“及時雨”。其內容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前述規定,可以直接作為被徵收人主張對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最高院制定此《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答覆》背後的法理在哪兒?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徵收補償的原本就是土地。政府批准的專項資金也是用於徵收範圍內整塊土地的補償費用。如果只補償房屋所佔面積,那麼其餘空地、院落的補償款到哪裏去了?!可想而知,本該被徵收人所享有的院落、空地等土地補償權益無疑會被拆遷方截留,成為其從拆遷過程中謀利的手段。那麼,最高院所做這一《答覆》,除了能夠保障更多被徵收人的權益,也從法律制度層面規範政府的徵收行為。

其次,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那麼,“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僅應包括建築物佔用範圍的土地,也包括為建築服務的房前屋後當事人合法享有使用權的綠化用地、停車用地、院落用地等“空地”。因為被徵收人同樣對這些“空地”享有土地使用權。如果只對建築物佔地面積予以補償,不對被徵收人合法佔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補償,實際是無償收回當事人“空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對被徵收人“空地”使用權的掠奪。

最後,在拆遷補償中院落空地屬於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徵收部門應當對此進行合理補償。而實踐中具體到某個個案,還需要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具體分析研判,才能得出涉案空地、院落是否適用於前述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初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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