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法條在刑法的多少條裏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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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販毒法條在刑法的多少條裏有規定?

販毒法條在刑法的多少條裏有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 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 片不滿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運用證據證明毒品的歸屬問題

販毒分子為逃避打擊採取“人貨分離”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偵查人員查獲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認毒品歸其所有,也很難認定其歸屬,偵查人員必須運用證據證明毒品是其所藏。可以收集以下證據綜合認定是其所有:

1、對嫌疑人的可疑物品交專門的鑑定機構對是否為毒品作出定性鑑定。

2、在行為人身邊或身上特殊部位查獲毒品,毒品在行為人的實際佔有和支配下卻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3、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獲毒品,同時有證據證明:房間鑰匙由其獨有;有住宿登記或租房協議,房主的證言證明其有使用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販毒就是屬於利用國家嚴禁規定的產品進行售出;這種行為我國專門制定了法律的條件,就是為了讓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可以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對違法者進行判刑,販毒不僅傷害他人的身體也會對自己產生很大的危害。

4、在其住處搜出天秤、手機、攜帶毒品的工具等。

5、從毒品或毒品的包裝物上檢出該人的指紋。由此可見,行為人若辯稱毒品不屬自己所有,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做出合理解釋,否則凡能證明毒品在行為人的實際佔有和支配下就可以推定毒品為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這一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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