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容留他人吸毒的定性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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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容留他人吸毒的定性是怎樣的?

吸毒販毒對社會和家庭的危害很大,我國公安機關對此一直保持嚴打狀態。近年來,公安機關在偵辦涉毒案件的時候,會發現有些人容留他人吸毒,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及各項便利條件。那麼,對容留他人吸毒的定性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容留他人吸毒的定性是怎樣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並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併罰。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認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認定該罪,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判斷:

1、場所的界定

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就在於其為吸毒行為提供了庇護,使之難以被外人發現和逃避相關部門的處理。所以,凡是能與外界隔離並相對封閉的場所均可認定為容留地。實踐中有在自己的出租車內容留吸毒而被定罪處罰的案例。容留二字還內在地要求容留者對容留地享有一定的權利。此權利可為所有權,如在自己的家中容留;可為管理權,如在自己經營管理的店堂館所內容留;也可為使用權,如在自己租借的場所內容留。

2、容留人數、次數及時間

本罪屬於行為犯,即只要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容留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以及容留時間的長短,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結合容留者與被容留者的關係、容留的目的和動機,符合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按不構成犯罪處理。如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因礙於情面偶爾被動地在自己家中容留親友吸毒等情形。

綜上所述,按照刑法規定,一次容留多人吸毒、一年內容留他人多次吸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應該構成犯罪,這就是刑法對容留他人吸毒的定性。如果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則容留他人吸毒應該認定為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會對當事人進行拘留、並處一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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