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並售賣毒品的行為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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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並售賣毒品的行為怎樣認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的行為,那麼容留他人吸毒並售賣毒品的行為怎樣認定?是定容留他人吸毒罪還是販賣毒品罪?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解答。

所謂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三是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四是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

無償提供場所吸毒的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既可能是有償的行為,也可能是無償的,也就是説,行為人有沒有從容留的行為中得到好處不影響本罪名 的成立。

容留並售毒品

根據刑法相關原理和總則的規定。容留他人吸毒並向其出售毒品的,屬於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的牽連犯,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先引誘

行為人先引誘、教唆待其成癮後又對其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這種情況行為人出於兩個故意,實施兩個行為,先後分兩個犯罪階段,所以應以兩個罪數罪併罰。

關於人數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和持續時間對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什麼影響?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不影響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由上可知,容留他人吸毒並售毒品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販賣毒品罪的牽連犯,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同時,容留他人吸毒罪並不以是否主動有償為標準,在實踐中認定要十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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