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單位犯罪機關犯罪怎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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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單位犯罪機關犯罪怎樣處罰?

刑法單位犯罪機關犯罪怎樣處罰?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對單位犯罪,原則上實行雙罰制,即同時處罰犯罪的單位和該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但是,如果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特別刑法)另有規定不採取雙罰制而採取單罰制的,則屬於例外情況。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的情況具有複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採取雙罰制的原則並不能準確全面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對單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

二、單位犯罪的特徵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三、訴訟程序

單位犯罪的訴訟程序,就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刑事責任的特殊訴訟程序。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採取“雙罰制”,即在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追究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由於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特點有許多地方相異,這就決定了在追究單位犯罪的案件中,對單位訴訟參與人要採取特殊的訴訟方式。

單位犯罪能否成為犯罪主體的爭論隨着有關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形成統一觀點,單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同樣也能夠參與刑事訴訟,單位犯罪不同於自然人犯罪,因此確定單位犯罪案件中的訴訟主體,有利於實現對單位犯罪的懲罰。

由於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處以財產刑的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員也要處以人身刑,因此在實踐中通常做法是將單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為法人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一個法人被告人可能同時有數個自然人被告人,如有法定代表人、有關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是單位犯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單位作為刑事被告人蔘加訴訟,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參加刑事訴訟,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既包括代表單位行使實體權利也包括代表單位行使訴訟權利,法定代表人以單位的名義進行活動,視為單位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單位行使辯護權,申請回避,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和最後陳述以及上訴、申訴等。同時也應履行單位被告人的訴訟義務。他代表法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結果,由法人承擔。

但是當法定代表人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同時也是直接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則具有雙重身份,有違辯護的規則,所以筆者對單位犯罪案件被告人主體主張只列法人單位為被告人,而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屬於單位被告人的身份參加單位犯罪的訴訟活動,以平衡單位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6]

綜上所述,被確實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我國法律的處罰原則上為雙罰制,也就是不光對犯案單位進行處罰,還要對該單位的直接負責人進行處罰,但是因為單位犯罪的具體細節比較複雜所以具體怎樣處罰依據案情的實際情況而定而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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