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對員工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7W

在現代社會,我國的刑法當中,規定的犯罪的主體並不一定是在忍,因為有的單位他也是可以構成一些犯罪行為,而單位構成犯罪行為,同樣是需要進行處罰,並且是雙罰制,對單位處罰,對員工也要處罰,很多人都想要,瞭解一下單位犯罪對員工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單位犯罪對員工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一、單位犯罪對員工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在單位犯罪中對單位起主要決策作用的主管人員。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是追究單位犯罪中領導或決策人員刑事責任的基礎。一般來説,單位領導或決策人員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主要有二種情形:一是屬於決策者,是單位犯罪意圖、犯罪計劃、犯罪陰謀的創制者,是決定單位犯罪的最高指揮者或者策劃者。作為單位犯罪決策人不直接參與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而是在決定犯罪後利用領導權指使具體的職能部門及其下屬人員去實現犯罪計劃。二是對單位犯罪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領導或決策人員。有些單位的決策或領導人員對本單位的犯罪活動事先沒有參與決策,未獨立決定,但仍然要負領導責任。這類情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疏於管理,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不執行本單位或者本行業以及其他有關的規章制度,致使有關部門放任自流,公然進行單位犯罪活動;另一種是對單位的犯罪採取放任態度,表現為已經有所發現或有所意識本單位正在進行犯罪行為,但既不制止,也不過問,聽之任之,事後亦不追究,使單位犯罪在其不干預的情況下得以完成。

關於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包括哪些人員,刑法學界意見不一。有的認為包括法定代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的一般負責人、單位的部門負責人:(1)有的認為是單位犯罪的決策者;(2)有的認為主要指董事長、廠長、經理等。(3)筆者認為,第二和第三種觀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限定範圍太狹窄,不利於打擊單位犯罪,所以,我們基本同意第一種觀點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的一般負責人、單位的部門負責人。這基本符合我國的情況。

二、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關於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如何處罰,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紀要》規定:“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係,有的案件,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犯罪的主從關係不明顯的,可不分主、從犯。但具體案件可以區分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同一法定刑檔次、量刑幅度內就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紀要》反映了根據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來判處刑罰,而不依共犯處罰,明確了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與共犯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刑事責任人員。一般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處於支配地位,通常是單位犯罪的決策者和指揮者,對單位犯罪的實施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其行為的危害程度較重。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往往是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授意下具體執行的,所起作用較小,其行為的危害程度較低。因此,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雖然參加了單位犯罪的實施,但是法律對其處罰在程度上應當輕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首先在這裏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我們國家單位犯罪,對員工的處罰,並不是對所有的單位當中的員工都需要進行處罰,而是對直接負責認的主要負責人員的處罰,這個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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