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罪而導致公司破產法人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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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多半都是因為經營不善導致的,但也不排除是因為有一些違法行為,從而導致了公司的破產。作為公司的法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要是因為公司犯罪而導致公司破產法人坐牢嗎?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疑惑。

公司犯罪而導致公司破產法人坐牢嗎

一、公司破產法人坐牢嗎?

企業破產並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行情下行、銀行收貸導致正常運營的資金鍊斷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必然有罪。

《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導致破產的原因很多,老闆如違反了上述的規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層,第二,該違反必須是又人起訴,第三,該起訴又被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認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責任。因此所謂的坐牢後果幾乎很少出現。

但因已經出現破產原因,則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及時申請破產而導致企業職工、社保和税收、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則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破產申請是一個及時有效的止損途徑,是確保各個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為高效的一種手段和途徑。

二、破產申請的提出

我國實行的是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以下簡稱《破產意見》)。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由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受到嚴格限制。國發[1994]59號文指出,試點城市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如從反面解釋,沒有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的,就不能實施破產。又據國發[1997]10號文補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併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的企業也不能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可按[1997]2號文的規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可見,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即使達到破產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樣看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能否行使完全取決於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願,從而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流於形式。

綜上,我們知道公司破產法人坐牢其實不是必須的,此時要看實際的情況下,如果確實構成了犯罪,那此時有法人的責任的,那法人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需要坐牢。不過現實中,也不能將公司所有的責任都要求法人承擔,這樣對公司法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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