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複議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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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複議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制度在不斷的完善,公民的合法權益也隨着國家的發展而越來越有效地得到保障。在我國,如果國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造成損害的,需要按照規定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不過在實踐中,往往會發生受害人對國家賠償不滿的情況,這個時候受害人就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複議,請求重新賠償。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國家賠償複議的具體內容。

一、複議情況處理

1、賠償請求人未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出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2、收到複議申請的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的,應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正確的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3、超過法定期限提起復議申請的,應決定駁回。請求人對駁回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賠償委員會決定。

4、賠償請求人的複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二、刑事賠償複議程序

這一程序不適用於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況。

(1)刑事賠償複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2)刑事賠償複議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或自複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與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三、國家賠償複議書的內容

1、賠償請求人提起復議申請,也應當向複議機關遞交申請書。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可以參照賠償請求申請書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同時應附有賠償義務機關的書面決定。

2、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複議;

3、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2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期間屆滿的最後1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1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複議申請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在受害人對國家賠償不滿時,可以向相關機構提出國家賠償複議,這時,國家賠償的申請人可以先將國家賠償複議書提交給相關部門,如果國家賠償複議得到審批,就可以進入複議程序。同時,如果申請人對複議結果 不服的,可以向當地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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