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分為民事賠償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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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分為民事賠償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依法治國的這一觀念必須首先從國家工作人員自身做起,所謂依法治國的根本當然應該是建立在民主公平的原則之上的。依法不僅要求我國普通公民,而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更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行使自己的職權,國家賠償法在這一過程當中就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對有些人比較關心的國家賠償分為民事賠償的這個問題,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解答。

國家賠償分為民事賠償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沒有民事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目前我國制定的國家賠償法當中僅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這兩種,因為民事法庭的錯判結果而給當事人造成的一些損失,並不在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當中。生活中國家賠償的這種案例比較少見,也主要是體現了目前我國司法機關人員在辦案的時候,確實各個環節都是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的,在定案處罰的時候可以説全部都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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