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人身自由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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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人身自由標準是多少?

一、國家賠償人身自由權的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國家賠償人身自由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了行政相對方的人身權利的,受害方有權取得國家賠償,被侵犯人身權利取得國家賠償條件如下:

1、被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被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

3、被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被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被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人身自由的標準要實際依據被限制自由公民原本每天獲得的實際收入,除此之外如果還出現了國家機關的錯誤行為導致公民的健康受到損害的,還要對公民身體受損害的部分進行合理的賠償。如果遇到國家侵害的情況請及時委託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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