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法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9W

國家賠償法法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法治建設是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和普通民眾共同進行配合的,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和相關機構可以排除在法律範圍之內的,那和所謂的民主化社會根本就是背道而馳的,所以,國家行政單位在青春以後也需要進行賠償這是建設法制社會的迫切需要。但是行政賠償也是有一定的範圍的,包括行政機關非法拘禁,造成我國公民死亡,違法徵收等這些行政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法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而言之,行政賠償的範圍基本上都是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他們在工作場合行使自己職權的時候是有侵權行為發生,行政工作人員代表着國家形象,不是山賊強盜,不能因為國家賦予的權利就隨意對我國公民進行毆打,以國家的名義欺負普通民眾,但是,不管是對公民財產和人身上造成的傷害,只有是在行使公權的時候造成的才可以申請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