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服國家賠償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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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服國家賠償應該怎麼處理?

實踐中,公安機關往往會因為錯誤逮捕等原因給當事人造成身心傷害。對於這種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但是國家賠償的請求對象規定嚴格。公安機關要嚴格審查其標準。如果對於申請人,公安機關不服國家賠償。那麼就可以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具體操作見下文。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予以登記。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書面賠償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出具《國家賠償申請接收憑證》,並註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國家賠償專用印章。

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收到書面賠償申請的,應當登記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轉送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或者口頭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當場告知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遞交或者提出。

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准,當場或者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説明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 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二) 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三) 賠償請求事項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

(四) 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於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除前款規定外的賠償申請,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後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駁回。

決定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賠償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註明,並説明理由;決定賠償的,可以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載明具體的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也可以單獨製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第四章 刑事賠償複議

第二十五條 申請刑事賠償複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複議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複議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時間,並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的賠償申請書;

(四)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予以賠償的決定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證明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的證據。

第二十六條 刑事賠償複議申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二)申請超過法定複議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申請人未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的;

(四)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

(五)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終結決定或者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於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複議申請的。

收到複議申請的公安機關不是複議機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准,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複議機關提出。

除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外,收到複議申請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後發現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駁回。

受理、不予受理、駁回複議申請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刑事賠償複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刑事賠償複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刑事賠償複議申請駁回通知書》。

由上述條款可以看出,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的賠償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刑事賠償複議。公安機關不服國家賠償決定只能依上級機關的決定辦事。公安機關在初審時不服國家賠償的申請可以不予受理,但是對上級機關複議後的決定必須執行。可見,公安機關賠償案件不能完全由自己決定,受到當事人和上級機關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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