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傷殘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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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賠償傷殘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傷殘賠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支付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是國家支付給受害人的賠償金。包括因傷殘所失去的收入和為解決傷殘後生活困難所需要的費用。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為上年度職工工資日平均的10倍。

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生活費。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同時,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這一般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其有法定的扶養義務而又不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的父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已死亡的無勞動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無勞動能力的配偶。其中,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到18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到其死亡止。生活費的標準可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

二、侵犯公民身體健康的賠償標準: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其肉體不受非法傷害的權利。身體傷害分為三種。即一般身體傷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支付醫療費和賠償誤工收入。其中:醫療費一般包括四項:

一是因直接治療而支出的全部必要的醫療費;

二是必要的交通費和住宿費;

三是必要的伙食補助和營養費;

四是護理費。誤工費,則是指受害人因受傷而不能參加工作而減少的收入。誤工工期,應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醫院證明或法醫鑑定等認定。誤工收入,仍以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不是以受害人實際收入計算。誤工費最高限額為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5倍。

侵犯公民生命權的賠償標準。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生活費。適用此標準應注意兩點:

①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兩者的總額不得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②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以保證其生活和生存的基本物質生活條件。

傷殘程度或多或少的會影響到國家賠償的標準,可是國家賠償基本上都是以職工年度平均收入狀況的計算基數的。當然,職工平均收入狀況當然也在隨着時間的推移不斷的發生着變化的,基本上都是越來越高,因此,國家賠償標準沒有準確的答案,如果國家侵權行為導致當事人傷殘,也是必須要有工作人員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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